關稅總局修正「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」第二點,自今(十五)日生效。
該注意事項適用於復運出口G3、G5、D5、B8及B9報單統計方式為92、9P及96之案件,即關稅法第三十八條、五十二條及五十七條第二項之案件,其應核銷範圍為:
(一)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,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、74、38及3E。
(二)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P,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58、73及74。
(三)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6,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1、73及74。
(四)D5或B8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,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、74。
(五)B9出口報單(限非保稅貨物)統計方式96、92及9P,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1、73及74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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